損害賠償民事案件,常遇有當事人漫天喊價、獅子大開口,主張不合理的損賠數字,想像力豐富但缺乏憑證、因果關係。就曾看過法院將「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這句話,直接放入判決中打臉原告。

實務案例
台北37歲黃姓男工程師於107年某日晚間10點,步行於市民大道3段行人穿越道上,遭吳女所駕駛的小客車撞上,致黃男受有左側胸、左側肢體多處挫傷之傷害。事後黃男竟然訴請吳女須賠償1999萬元,洋洋灑灑的請求項目,令人嘆完觀止,激發不少靈感(大誤),包括:

1.精神慰撫金400萬元。

2.醫藥費1200餘萬元:他主張祖母101歲高壽仙逝、外祖母是86歲仙逝,他隔代遺傳長壽基因,可以活到100歲,尚有62年餘命,則每年醫療費10餘萬元乘以62年,再加計通貨膨脹,乘以1.5倍,故總計1200餘萬元。

3.肉體痛苦賠償200萬元。

4.交通補助費400餘萬元:每日計程車費300元直到65歲退休(尚有27年),考量通貨膨脹1.5倍,計為400餘萬元。

5.開汽車高速衝撞,造成其身體多處挫傷的權利金500萬元。

6.無法工作之損害400餘萬元:包括正職工作損失、兼職工作損失、身體殘障導致無法正常工作表現損失年終(每年1.5月,計至退休尚有27年)、受傷喪失主管資格之主管加給損失(計至退休尚27年)。

7.利息損失100餘萬元:因工作損害導致無法儲蓄。

8.特別損害(商譽、名譽、信賴度損害)500萬元:黃男遭人懷疑是假車禍、面試遭問:「你傷好了嗎?會不會昏倒、常請病假?智力體力可以嗎?」故黃男的工作能力及形象受到影響。

9.健身房會籍年費6餘萬元:健身房會籍1999元,餘命62年,共計6餘萬元。

10.營養品300餘萬元,包括可可粉

11.洗碗機67萬多元:受傷無法洗碗,需要洗碗機,一台12,800元,兩年換一台,餘命62歲,需要31台,漲價因子計1.5倍,還要加計電費。

12.居家保健儀器100餘萬元。

13.官司拖延遲延利息:510%計算。

14.商業保險公司拒保損失500萬元。

15.勞動力減損檢驗費1萬元。
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車禍篇

 

◎一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31號民事判決認定:
黃男得請求2萬元精神慰撫金,又黃男就系爭事故應負20%之過失責任,吳女負80%責任,故黃男僅可向吳女請求16,000元(2萬元×80%=16,000元)。

法官於判決末段特別加映:
關於損害賠償,其目的在於填補損害,希望權利侵害及權利損害之當事人,透過法律制度促使雙方儘速回復到權利變動前之狀態,並非藉此使權利侵害者獲得「處罰」,而關於損害之請求,乃權利損失或侵害之具體量化,並且需要符合社會通念的量化依據作為證明,並非當事人主觀上對於權利行使的一種想像,而得任意請求。原告於本件訴訟中,因系爭車禍造受權利侵害受有身體上的痛苦,本院可以理解與體諒其主觀上感受人格權受損量化成金錢請求之主觀結果,但在財產權請求上,卻提出許多與系爭車禍無關之醫療、生活用品、營養品支出單據,項目更不乏家電、牙膏可可粉等與本件車禍事故無關之單據充數提出毫無醫療依據之超長復原期所需醫療費及交通費補助要求;主張許多與本件侵權事實沒有因果關係之請求,包含對於職務上升職之主觀期待、本件事故受傷後才購買健身房會員之費用、未有保險損害卻請求賠償、未有儲蓄事實證明下請求高額儲蓄損失等情形,然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並非權利侵害事故發生,權利受侵害者即得將生活之成本全部附加於權利侵害人身上,考量原告本件受傷情形卻提出1,999萬元鉅額賠償請求,其勝訴金額僅有16,000元,勝敗金額相比,被告敗訴原因甚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衡酌上開全情,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裁定本件裁判費全部應由原告負擔。

 

 

◎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91號民事判決認定:

吳女應再賠償黃男29萬餘元,包含:勞動能力損害27萬餘元、精神慰撫金2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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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俊賢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