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人黃小姐與被告洪小姐,均為新北市某社區之住戶及管理委員,自訴人主張被告在社區LINE群組內,發表誹謗自訴人的言論,嚴重毀損自訴人之名譽,因此提告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被告洪小姐遂委託本所田律師為其答辯、爭取權益。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無罪定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43號刑事判決
摘錄判決重點如下:
1.依附表編號一所示之LINE訊息截圖,依訊息之上下文觀之,難僅以被告發言內容,逕認有貶低自訴人之名譽。
2.次依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LINE訊息截圖為相同內容,發布在不同群組,觀諸該訊息,均僅係被告對過去社區物業管理提出質疑,文內並未提及自訴人,自難認訊息與自訴人有何關聯,又有何貶低自訴人名譽之情節。
3.再依附表編號六所示之LINE訊息截圖,依訊息之上下文觀之,亦僅有被告與自訴人間於群組內對話,可見被告於當時已清楚說明其發言其並非針對自訴人,亦非表示自訴人與○○公司勾結或內定,而是針對社區公眾事務提出討論,衡情於群組內之成員觀此訊息內容,應不至於誤認被告有要暗指自訴人與○○公司勾結或內定○○公司為物業之意,是難認自訴人之名譽又何遭貶低(損)之情事。
4.綜上,被告所為LINE貼文之言論,主要係針對本案社區之物業管理事務之選擇事項而為評論,而與公共利益相關,被告之發言難認係為出於毀損自訴人名譽之惡意為唯一動機,且係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