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人黃小姐與被告洪小姐,均為新北市某社區之住戶及管理委員,自訴人主張被告在社區LINE群組內,發表誹謗自訴人的言論,嚴重毀損自訴人之名譽,因此提告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被告洪小姐遂委託本所田律師為其答辯、爭取權益。★一審法院認定:
被告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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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優加力公司主張,被告楊小姐為系爭5筆土地之登記名義所有人,前曾訴請原告應自系爭5筆土地其上之部分地上物遷出並騰空,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此已取得前案拆屋還地民事確定判決,並執前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在案。 惟系爭5筆土地之地上物即廠房為訴外人信誠公司所有,信誠公司前因營運週轉需求,同意將系爭廠房設定典權予原告優加力公司,原告業已取得占有系爭廠房並為使用收益之合法權源,而得妨礙被告原聲請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之請求,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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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朱○○因為缺錢,收到貸款的簡訊,於是就加入貸款業者的LINE,來聯繫貸款申請事宜,後來貸款業者要求被告將提款卡寄給他們,將存摺拍照給他們,說要做金流來包裝、美化被告的帳戶,證明被告有能力還款云云,被告不疑有他,就將其名下三家銀行之金融卡交給「蔡佳榮 貸款專員」使用,後來銀行通知被告因詐騙案將被凍結帳戶,被告才驚覺被騙。
豈料,被告遭桃園地檢署以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嫌起訴在案。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無罪,惟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對此不服,遂上訴至二審法院。田俊賢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5)
【公告】中新法律事務所~台北所,階段性任務已完成,自即日起,本所事務將全部回歸中新法律事務所~桃園所田俊賢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50)
原告王小姐在被告中醫診所擔任中醫師,簽有聘用合約,原約定聘任期限至111年6月30日。原告自111年4月2日起即未至被告診所看診,原告認係因被告拒絕原告繼續提供勞務,係可歸責於被告,故訴請被告應給付薪資至111年6月30日為止,總計66萬餘元。 田俊賢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94)
被告李先生在棒球場的「球員休息區」門口處,進行揮棒練習,不料揮棒收尾時,竟擊中從後方跑來撿球的見習生之臉部,造成見習生即告訴人上顎骨骨折等傷害,告訴人遂以被告未站立在「預備打擊區」為由,因而提告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李姓被告委託本所田律師,為其爭取權益,最終地檢署認定
不起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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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籍原告劉小姐,與臺籍周先生於102年間結婚,經內政部於106年5月間許可劉小姐來臺居留,發給長期居留證,有效期限申准延至111年11月12日。劉小姐於110年4月間申請在臺定居,內政部卻以劉小姐曾任職大陸國有之中國工商銀行逾37年為由,不予許可劉小姐申請在臺定居,亦不許可其再申請。對此,原告提起訴願遭駁回,遂委託本所田俊賢律師提起行政訴訟。中新法律事務所律師群承接此不可能的任務,積極為當事人爭取權益,昨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內政部敗訴,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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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323號判決摘錄重點如下:田俊賢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1)
恭賀本所所長田俊賢律師獲聘為「桃園市政府客家諮詢委員會」第四屆委員任期自112.09.15起至114.09.14止田俊賢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18)
損害賠償民事案件,常遇有當事人漫天喊價、獅子大開口,主張不合理的損賠數字,想像力豐富但缺乏憑證、因果關係。就曾看過法院將「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這句話,直接放入判決中打臉原告。【實務案例
】:
台北37歲黃姓男工程師於107年某日晚間10點,步行於市民大道3段行人穿越道上,遭吳女所駕駛的小客車撞上,致黃男受有左側胸、左側肢體多處挫傷之傷害。事後黃男竟然訴請吳女須賠償1999萬元,洋洋灑灑的請求項目,令人嘆完觀止,
激發不少靈感(大誤),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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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寵物之飼主,對其寵物負有看管約束之責,若寵物飼養之地點位在人多擁擠、交通繁忙之市區,飼主若未予圈綁,容任寵物四處遊走,稍一不慎,即有可能因動物之野性及莽撞而殃及無辜。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如為具攻擊性之寵物(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依據《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公告》,則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擇一採取適當防護措施(1.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且應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2.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
寵物飼主對於寵物之管理,具有「保證人地位」,依法不得放縱寵物在道路上四處奔走、妨害交通。
實務上曾發生:狗狗飼主未使用繫繩或其他防護措施,防止其犬隻任意追逐幼童,致使該犬隻獸性大發,一路追逐幼童導,致幼童受驚嚇而引發心因性休克而死亡之案例,法院認定飼主觸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實務上亦曾發生:迷你豬飼主疏未將其飼養之「豬小妹」予以圈綁或為其他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即將「豬小妹」放在路旁地瓜菜園吃菜,放任其自由閒盪,致該豬衝出道路撞及機車騎士,致後座乘客跌倒而硬腦膜下腔出血死亡之案例,法院認定飼主觸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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