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女士為被告公司的股東兼董事,欲詳細了解被告公司的營運狀況,保護自身權益,遂委請本所田律師訴請被告公司提供各項簿冊。終獲法院判定被告公司應提供: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盈虧累積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名簿、董事會議事錄定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摘錄判決重點如下:
■具股東身分者:得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請求查閱或抄錄: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

■具董事身分者者:得依公司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83條規定,請求查閱或抄錄: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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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第2 項:
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

公司法第183條第1項: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公司法第207條第1項、第2 項: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
前項議事錄準用第183條之規定。

商業會計法第2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商業會計法第28條:
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
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第2 項: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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