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爾眠錠、美得眠錠,含有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Rohypnol)成分,俗名:FM2、約會強暴丸、十字架、615、815、強姦藥丸,是強烈的安眠藥物,也是列管的第3級毒品

使蒂諾斯安眠藥,含有佐沛眠(Zolpidem)成分,為國人最常用的幾種短效型安眠藥,亦屬列管的第4級毒品

上開安眠藥為管制藥品,須由醫師親自診治病人後,依其病情開立處方箋,藥局始得調劑供應,固屬合法藥物,若逾合法醫藥使用,即屬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不得販賣、轉讓。

所謂「販賣」毒品行為,係指以營利為目的,有償將毒品販入或賣出,包含參與事前買賣之磋商行為、參與交付買賣標的物,及收取價金之行為在內。

所謂「轉讓」毒品行為,係指原未受他人委託而基於為自己之意思持有毒品後,始起意將所有之毒品,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他人之情形。122458.jpg

【參考案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本件轉讓第三級毒品FM2之起因,係被告之前妻知悉被告因治療重度憂鬱症,有固定前往精神科就診取得第三級毒品FM2之情形,而以其有睡眠障礙為求助眠為由央求被告轉讓FM2,被告基於與前妻過去曾為夫妻之情分,始轉讓第三級毒品FM2共六顆與前妻。
法院判處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754號刑事判決

被告雖在臉書販賣安眠藥,惟其係以安眠藥之品名販賣,且其販售之對象為一般有失眠困擾之民眾,並非濫用毒品成癮者,是被告辯稱其主觀上係以販賣安眠藥之意販賣扣案之藥錠,尚屬有據。
按販賣毒品罪之成立,除行為人須有該當該罪所定客觀之特別構成要件行為之事實外,仍須具有一般犯罪構成要件之主觀犯罪故意。若行為人不知其所販售者係毒品,即欠缺販售毒品之故意。本案被告主觀上既係以販賣安眠藥之意販賣扣案之藥錠,雖該藥錠中含有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份,然被告主觀上既無販賣毒品之犯意,自難逕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相繩
從而,二審法院認為,原審認定被告有罪,難認妥適,遂撤銷改判,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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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俊賢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