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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電信業者申辦使用行動上網之智慧型手機消費者,若出現預期外之高額費用,例如誤觸行動網路,將可以主張不再付費!!!


功能多又新穎流行之智慧型手機,在業者強力促銷下,雖然費用較高,仍受到各地消費者青睞,但隨著愈來愈多消費者選用智慧型手機,此類手機之申訴量亦日益增加,僅以101年上半年統計,此類商品(服務)申訴量即已達103件,而其中「出現預期外之高額費用」類高達18.4%,此類消費糾紛又以暴增上網費用最令消費者無法認同,因此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101726日在定型化契約範本增訂「甲方(電信業者)須經乙方(消費者)同意後,始得開通行動上網服務」之規範,亦即從範本生效(8月中旬)後未經消費者事先同意下,誤上行動網路,可以主張不再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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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弱勢族群之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98年7月10日前之債務,可主張不負連帶清償責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日前接獲民眾申訴,其夫生前擁有某銀行多張信用卡,去(100)年11月因心血管疾病猝死後,銀行以其為附卡持卡人要求申訴人(僅有一張附卡) 依簽訂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對正卡人全部債務共新台幣(以下同)32萬餘元負連帶清償責任。案經本處協助,終獲銀行同意免除其對正卡所生債務之連帶清償責任,僅需負擔自己所使用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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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保處,今天公布了台灣各縣市安親班公安及契約查核結果!
您可上網去看看,您家寶貝上的安親班表現如何?!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了解課後照顧服務業者提供之師資及環境是否符合法令規範並確保兒童安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暑假期間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地,針對收托人數達50人以上之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即俗稱安親班),擇定其中30家就教保人員資格、場所安全、車輛接送及契約內容等項目進行查核,其中有8家業者全部符合規定,其他業者則仍有改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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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民眾可以更方便提起行政訴訟,司法院推動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在現有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101年9月6日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正式上路!!!

 

◎所謂「三級二審」:
「三級」係指行政法院由上而下分為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二審」則指所有行政訴訟事件均經二審終結,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法律審。

 

◎以行政法院受理的事件區分: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第一審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二審(終審)為高等行政法院;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終審)則為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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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街頭,似乎常可看到某某商店高掛「跳樓大拍賣」、「全館結束營業」、「最後四天」等字眼,想說怎麼經濟這麼不景氣,一堆商店吹起熄燈號。但是,日子一天一天過去,咦?這家店依舊在街頭屹立不搖,而且「結束營業」的紅布條仍在風中搖曳,這是怎麼一回事?難道這店神奇的起死回生了?還是它的店名直接改成「最後四天」?(文/田俊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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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則新聞:「17歲林姓少年和詐騙集團合作,在今年2月間向一名姚姓女子詐騙152萬元,並從中朋分1萬5千元。警方從監視器查獲林姓少年涉案,將他移送少年法庭偵辦,而被害人則向林姓少年及其父母提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法官審理後認為,其父母未盡督導之責,判處3人需連帶賠償152萬元。」

 

「子不教,父之過」,不只是拿來背誦的三字經,而是身為父母親必須承擔教養監督責任的法律觀念。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可知父母對於未成年小孩有管教之義務,如果沒有管教好,導致小孩侵害別人之權利時,依據民法第187條之規定(註一),父母在民事上會有連帶賠償責任。(文/田俊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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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仿冒證明標章,可能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且是公訴罪喔!

 

什麼是「證明標章」呢?(註一)您所熟悉的CAS優良農產品標章、節能標章、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池上米標章…等都是!這些證明標章都必須經過證明標章權人的檢測或驗證,符合一定的規範,才能夠標示在商品或營業場所,我們消費者也才用得安心。如果業者沒有經過標章權人的同意,就將已經註冊的證明標章標示在商品或營業場所,或者自行製造、販賣這些標章的標籤或包裝容器,將構成「侵害證明標章權罪」。 (文/田俊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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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可在各部落格網誌,看到部落客分享各種美食、美容、產品的評論,甚至當中還隱藏職業網友的天花亂墜。一篇篇圖文並茂精彩生動,儼然成為另一種購物頻道,令網友們不禁躍躍欲試。在這個五花八門的網路世界,當你成為廠商的廣告平台,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呢?

【案例】擁有極高人氣的無名小站部落客林哈妮,2011年貼文分享使用一款美白霜試用文,並自拍使用四天痘疤淡化、脫皮過程,卻被眼尖網友抓包使用前後照片根本是同天拍攝,引起網友砲轟她造假、收錢寫廣告文。林哈妮貼文回應否認,稱「沒注意日期」,引發網友更大反彈。

部落客在網誌上評論產品時,是否必須說明有無接受廠商金錢或產品餽贈?代言部落客若有不實廣告引人錯誤,該負哪些法律責任?   (文/ 田俊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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