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仿冒證明標章,可能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且是公訴罪喔!

 

什麼是「證明標章」呢?(註一)您所熟悉的CAS優良農產品標章、節能標章、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池上米標章…等都是!這些證明標章都必須經過證明標章權人的檢測或驗證,符合一定的規範,才能夠標示在商品或營業場所,我們消費者也才用得安心。如果業者沒有經過標章權人的同意,就將已經註冊的證明標章標示在商品或營業場所,或者自行製造、販賣這些標章的標籤或包裝容器,將構成「侵害證明標章權罪」。 (文/田俊賢律師)

  
 

 

 

 

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佈,並已在今年(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的新商標法,增訂第九十六條及第九十七條(註二)之「侵害證明標章權」條款,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且處罰的行為態樣分為兩種:

(一)是直接侵權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得到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了行銷目的,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使用與註冊證明標章相同或近似於的標章,而且有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服務)的品質、性質或產地產生誤認誤信的可能;

 

(二)是間接侵權行為,主要是規範侵權的準備、加工或輔助行為,也就是,行為人如果明明知道其行為有侵害證明標章權的可能,卻仍去販賣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的標籤、包裝容器等,或雖然還沒有開始販賣,但是為了販賣,已經在製造、持有或陳列這些標籤或包裝容器等,都是屬於間接侵權。

 

我們都知道,證明標章的功能(例如:池上米標章),是在傳達商品或服務已經符合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特性等信息(例如:池上米之管理規範),所以證明標章兼具有消費者保護的功能,它跟一般商標來比較,具有更高的公益性質。如果證明標章一旦被仿冒,所造成的損害會較一般商標為嚴重,因為不僅對標章權人的財產或商譽造成損害,甚至會威脅到我們一般社會公眾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這次新修正的商標法,新增侵害證明標章權相關罪責,將可解決以往輕重失衡以及適用法規不一致的困境。我們民眾在挑選商品時,除了認明有信譽的商標外,如果商品上還標有經註冊的證明標章,這將是多一層的保障喔!

 

智慧局呼籲,新商標法已經上路,仿冒註冊證明標章是公訴罪,一旦經提告或遭起訴,即使行為人與證明標章權人和解,亦無法撤銷該告訴,所以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參考經濟部智財局網頁~
仿冒證明標章,小心商標法刑罰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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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商標法第八十條:
「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前項用以證明產地者,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證明標章之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

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與補助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提升生產力及產品品質,並建立各該產業別標示其產品原產地為台灣製造之證明標章。

前項產業之認定與輔導、補助之對象、標準、期間及應遵行事項等,由主管機關會商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定之,必要時得免除證明標章之相關規費。」

 

【註二】

商標法第九十六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商標法第九十七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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