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自明年(102年)1月1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為配合臺北縣改制直轄市並更名為新北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將自明(102)年1月1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地址重編為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原設於新北市,管轄區域均屬新北市轄區,為符合法院組織法以所在直轄市、縣(市)命名的規定,司法院與法務部於今年7月間召開院部會談,達成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共識,並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
參考網頁:司法院新聞稿
板橋地方法院之管轄
一、土地管轄:
本院管轄之土地範圍新北市之13個區:
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樹林區、土城區、三峽區、鶯歌區(以上7個區為板橋簡易庭管轄)
三重區、新莊區、蘆洲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以上6個區為三重簡易庭管轄)
二、事務管轄
(一)民事、刑事第一審通常、簡易訴訟案件及民事小額事件。
(二)不服簡易庭判決、裁定而上訴或抗告民事、刑事案件。
(三)少年事件。
(四)家事事件。
(五)交通案件。
(六)民事強制執行事件。
(七)非訟事件。
(八)民事保護令事件。
(九)勞資爭議事件。
(十)選舉罷免事件。
(十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十二)其他法律規定之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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