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別人的臉書(FaceBook)發文,給它按一個讚,或是分享推文,會有什麼法律問題?是否在法律上,等同於其所讚所推之言論,而構成刑法的恐嚇、誹謗、或公然侮辱行為? (文/田俊賢律師)

 

【案例1】

某知名潮店老闆因另辦雜誌經營不善而倒閉,疑似積欠薪水,前員工在臉書抱怨,卻被老闆告以妨害名譽;就連回應po文按「讚」的網友路人許小姐,也都一併被告,日前按讚的網友許小姐獲不起訴處分。

(摘自蘋果日報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223/33908437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022/33757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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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某藝人控告2網友恐嚇她女兒,連帶將在她臉書按讚的另兩名網友也一併提告。前兩位恐嚇她的人都已判決,各服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執行完40小時服務後若兩年內再犯,直接處5年有期徒刑。
(摘自聯合報新聞
~
http://stars.udn.com/newstars/collect/CollectPage.do?cid=9812)

 

 

【案例3】

2011 年美國一間公司的員工在 FB上嘲笑主管工作能力而遭到解雇處分。
在美國維吉尼亞州一位地方官員解雇了旗下的 6 名員工,理由是因為他們按讚了政治對手的粉絲專頁,有妨礙辦公室組織和諧的可能。

接案的法官 Raymond Jackson 面對這起訴訟的解釋是這樣,因為按讚只是個點擊動作,還不夠充分視為等同於你用透過言語的方式表達你的個人意見,也就是說,按讚並不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不受言論自由的憲法保護。

這項解釋引起了一些法律專家的不認同,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尤金.弗洛克在接受時報訪問時就說,雖然按讚只是一個點擊動作,但這個動作確實傳遞了你喜愛任何事物意見的訊息,這的確是個對他人有訊息表達意義的動作。

(摘自ICON UNION網頁~ http://www.iconunion.com/ne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146 )

 

【案例4】

前幾天也有一則新聞,某藝文界大老表示,關於他與女聲樂家的性騷疑雲,將針對在FB發起「公然侮辱」臉書的人,和所有按「讚」的七千名參與者,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及民事賠償。

(摘自自由時報新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30/today-art2.htm)

 


在別人的臉書(FaceBook)發文,給它按一個讚,或是分享推文,會有什麼法律問題?是否在法律上,等同於其所讚所推之言論,而構成刑法的恐嚇、誹謗、或公然侮辱行為?

社群網站提供各種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簡單按一個「讚」,代表不需言語,挺你就對了,變成現代人最方便的社交工具。

拿【案例1】為例,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別人的老板提告了,所幸按讚的網友獲不起訴處分。據了解,該案承辦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

 

簡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不至於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如此將使原來的不當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也許就可能吃上官司!

 

是否構成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按讚、留言、分享、推文、轉載等,是否就中槍?因為網路無遠弗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因此網路使用者仍須小心至上。

  

※使用臉書避免觸法須知

◎留言應避免明示或暗示性交易,也不得使用恐嚇、侮辱性及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
◎不得有內容不實且妨害他人名譽的言論
◎避免張貼虐待動物的照片、影片或訊息
◎不可張貼或轉載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
◎未經同意不得轉貼他人照片
◎不得刊登具療效的藥品說明
◎不可販賣違禁品或須經政府特許才能販售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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