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考量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居住區域之特性,司法院將指定9所地方法院,設置原住民族專庭或專股,以充分保障原住民族訴訟權益!

司法院審酌原住民族事務之特殊性,並基於對於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的尊重,已發函指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臺東、花蓮等
9所地方法院,自明(102)年11起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並函示審理案件範圍及案號字別。
綠島1  

司法院表示,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條第2規定,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司法院頒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3條第2亦規定,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成立專股。

為落實上開相關規定,保障原住民族的司法訴訟權益,司法院今年5月間,邀請立法委員、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學者專家及實務界代表,召開座談會共同研討,同時針對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案件範圍及案號字別進行研議。經綜合各地方法院受理原住民族案件之類別等因素,考量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之特性、原住民族居住之區域,指定 9所地方法院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成立專股,並請該等法院於今年11月底前選定辦理該事務之法官,俾參加研習,以增進專業能力。

司法院強調,司法對於多元文化與價值觀一向尊重,為落實司法為民之改革理念,原住民族專業法庭()的設置,將使原住民族的司法受益權獲得更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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