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間,包含曾雅琦在內的27名台灣青年,因赴中國廈門擔任「社區主任助理」一職,遭內政部認定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各開罰10萬元。27名台灣青年不服,共同委由本所田俊賢律師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田律師承接此不可能的任務,積極為當事人爭取權益,昨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內政部敗訴,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撤銷;司法院更發布新聞稿,以公告周知。
司法院新聞稿重點如下:
108年間,包含曾雅琦在內的27名台灣青年,因赴中國廈門擔任「社區主任助理」一職,遭內政部認定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各開罰10萬元。27名台灣青年不服,共同委由本所田俊賢律師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田律師承接此不可能的任務,積極為當事人爭取權益,昨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內政部敗訴,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撤銷;司法院更發布新聞稿,以公告周知。
司法院新聞稿重點如下:
李小姐向昇陽建設公司購屋,於裝潢完成後,李小姐委請昇陽建設公司人員開啟廚房3M濾水器的自來水進水開關,詎隔兩日李小姐再至新房查看時,客廳、廚房及臥室等處竟然浸水,導致傢俱、地板等毀損,修復費用達100多萬元,遂向昇陽建設公司、昇陽之冠大廈管委會訴請民事賠償。
一審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8號民事判決判定李小姐全部敗訴,李小姐不服,改委託本所田律師提起上訴,田律師積極為當事人李小姐爭取權益,終致二審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749號民事判決)獲得翻轉,勝訴定讞。
當您販售產品時,請務必先確認其屬性,若產品屬於「藥品或醫療器材」者,則須具備藥商資格,並領有藥商許可執照,產品則須取得藥品或醫療器材許可證;若產品不屬於藥品或醫療器材者,則不可宣稱具備醫療效能,否則,以上情形均會觸犯藥事法相關規定。
諸如隱形眼鏡、牙套、塑形襪、醫用口罩、助聽器、酒精棉片、彈性繃帶…等,都屬於醫療器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依照醫療器材對人體造成影響之風險程度,將醫療器材分為第一到第三等級來管理,不論是本國製造或是外國輸入進口的醫療器材,都必須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並依照規定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品名、批號及許可證字號,如衛部(署)醫器輸字第○○○號或衛部(署)醫器製字第○○○號…等。若民眾對於日常用品是否屬於醫療器材有疑問時,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網站查詢,亦可參考食藥署網頁:醫療器材屬性管理查詢申請 ,付費申請查詢。
衛福部食藥署並針對醫療器材之藥物廣告審查標準,發布了《醫療器材廣告法令及審查原則》,以此作為醫療器材廣告審查標準之參考,當中更羅列《隱形眼鏡廣告審查原則》、《醫用口罩廣告審查原則》,以供遵循。
一般商品不得宣稱具「醫療效能」,依據法院判決及行政機關相關函釋,所謂「醫療效能」,係指「醫治療養之功能」,亦即係以產品宣稱可預防、改善、減輕、治療某些特定生理情形或宣稱產品對某些症狀有效,以及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以為使用該產品可達到預防、改善、減輕、治療某些症狀之情形等加以判斷。
邱姓被告與其他被告遭控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衝撞告訴人,並持棍棒、刀械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傷,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遂遭新北地檢署起訴。
本所田俊賢律師擔任邱姓被告之刑事一、二審辯護律師,為被告積極爭取權益,最終獲判無罪定讞。
摘錄判決重點如下:
告訴人等人就邱姓被告所為傷害犯行之指訴,已有瑕疵及矛盾可議,而監視器光碟暨翻拍畫面與勘驗筆錄亦有瑕疵,無從作為告訴人等人證詞之補強證據。
再者,檢察官所舉其餘證據,亦無足補強告訴人等人指述之可信度,是本案檢察官所憑之證據尚有合理懷疑存在,未達於確信邱姓被告有罪之程度,尚不得據為邱姓被告有罪之認定,依罪疑唯利被告原則,自應依法為無罪之諭知。
陳姓被告之前係某公司之股東兼負責人,因為動用公司銀行帳戶資金,涉犯業務侵占罪,遭新北地檢署起訴,由本所田俊賢律師擔任其刑事一、二審辯護律師,為被告積極爭取權益,最終獲判無罪定讞。
摘錄判決重點如下:
公司原是由被告所成立,並一人經營之家庭企業,所以公司之銀行帳戶由被告公私混用,此種因制度未周全而便宜行事之舉措,實非少見,但後來公司有其他人加入後,該帳戶即變成被告個人使用。
法院認為被告於經營公司期間,自始認為該銀行帳戶係供其個人使用,與公司帳目無關,被告主觀上基於支配自己帳戶之意,雖此種作法並非正確、合宜,但實無法遽認其動用帳戶內款項,主觀上係基於侵占公司資金之意。
此外,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有犯罪之故意,自難以業務侵占罪相繩。
新竹有一對舅舅外甥因共犯竊盜玉石一案,遭新竹地檢署起訴,該名外甥(黃姓被告)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協助,而由本所田俊賢律師承接擔任其刑事一審辯護律師,為黃姓被告積極爭取權益,最終獲判無罪定讞。
摘錄判決重點如下:
法院考量黃姓被告年幼時因大腦右側枕葉出血經治療後,腦功能受影響明顯,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為多重障礙(包含語言、肢體障礙),其陳述能力及認知能力顯然與常人有異,再經田律師聲請法院囑託耕莘醫院鑑定黃姓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況,耕莘醫院綜合考量黃姓被告之個人過去發展史與精神疾病史、精神狀態檢查、心理衡鑑,其鑑定結果為:「黃員因大腦動靜脈畸形術後導致精神病性疾患及中度智能發展障礙症之心理缺陷,以致邏輯判斷功能亦未足以對概念中之偷竊、說謊之意圖及後果有足夠認識,其於協助搬運之行為當下,並無法認知該行為屬竊取他人所有財物之舉動,亦無法辨識自身舉動實已違反法律」。
本所曾承接《農會法》相關刑案,協助當事人免於牢獄之災,可參考自由時報網路新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625號刑事簡易判決。
農會、漁會選舉,一向被視為縣市長選舉的前哨戰,競爭異常激烈,也因此買票傳聞甚囂塵上。所謂「貪伊一斗,失去半年糧」,請務必珍惜手上的一票,勿讓賄選或暴力事件,影響選舉的公正性。
若有農會法及漁會法的任何問題,歡迎親洽本所!
案例:
李教授擔任配偶之保證人,擔保其配偶向某大公營行庫之借款,因配偶無力償還,致銀行追討保證人李教授債務,李教授遭法院強制扣薪,每月三萬餘元,十年下來,扣薪總額達400萬元,但600萬的債務,僅清償150萬元,尚餘450萬元債務,即近三分之二之款項償還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遙遙無期,經李教授委託本所處理,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與銀行協商不成後,向法院聲請更生,經法院裁定准予更生,之後本所發現銀行於強制執行李教授之薪資時,有重大違法瑕疵,在司法事務官的處理下,本所代表李教授與銀行達成和解,銀行同意以優惠之成數一次清償,解決了李教授十多年來的夢魘,李教授非常感謝本所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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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解決不了債務問題,千萬不能有鴕鳥心態,拖得越久,越難處理,要面對它、解決它、放下它。
2.不要預設立場,認為銀行不能談,本案件告訴我們,即便是大型公營行庫,承辦人與公務員無異,但只要被我們找到銀行處理上的任何瑕疵,窮追猛打、據理力爭,大銀行還是會怕小蝦米的。
3.債務清理條例之協商更生清算等程序,非常繁瑣,建議債務人找專業律師處理,收費清楚透明,銀行與律師交手,總是會害怕三分,坊間代辦公司有好有壞,收費不明,且會假借關係,藉機敲詐,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