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被告之前係某公司之股東兼負責人,因為動用公司銀行帳戶資金,涉犯業務侵占罪,遭新北地檢署起訴,由本所田俊賢律師擔任其刑事一、二審辯護律師,為被告積極爭取權益,最終獲判無罪定讞。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摘錄判決重點如下:

公司原是由被告所成立,並一人經營之家庭企業,所以公司之銀行帳戶由被告公私混用,此種因制度未周全而便宜行事之舉措,實非少見,但後來公司有其他人加入後,該帳戶即變成被告個人使用。
法院認為被告於經營公司期間,自始認為該銀行帳戶係供其個人使用,與公司帳目無關,被告主觀上基於支配自己帳戶之意,雖此種作法並非正確、合宜,但實無法遽認其動用帳戶內款項,主觀上係基於侵占公司資金之意。
此外,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有犯罪之故意,自難以業務侵占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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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刑法第336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延伸閱讀 本所刑事訴訟實績~無罪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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