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疑似有精神疾病,我該怎麼辦呢?

例如:下午五點我在吸地板,樓下鄰居竟然撥打110給警察,說我製造噪音,妨害她的睡眠。警察三不五時就接到報案電話,頻頻來我家關切,我該如何自處?法律上有何救濟之道? (文/田俊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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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上述情形,您可依下列規定處理,以求自保!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規定,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據此,當鄰居亂打110,警察找上門時,你可以當場向警察報案,請警察依上開法律,調查鄰居是否有違法,並請警察製作筆錄。


另外要注意的是

1. 先了解精神病患的定義:
依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款規定,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2. 只有在精神病患有傷害或傷害之虞等危急情形,可以請求強制送醫。
依精神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嚴重病人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或送醫,其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由保護人予以緊急處置。

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3. 精神病患的保護人的法律責任:
依精神衛生法第19條規定,保護人,應考量嚴重病人利益,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家屬等互推一人為之。

依精神衛生法第18條規定,對病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病人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四、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
五、其他對病人或利用病人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精神衛生法第57條也規定,病人之保護人違反第十八條各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並應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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