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可在各部落格網誌,看到部落客分享各種美食、美容、產品的評論,甚至當中還隱藏職業網友的天花亂墜。一篇篇圖文並茂精彩生動,儼然成為另一種購物頻道,令網友們不禁躍躍欲試。在這個五花八門的網路世界,當你成為廠商的廣告平台,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呢?
【案例】擁有極高人氣的無名小站部落客林哈妮,2011年貼文分享使用一款美白霜試用文,並自拍使用四天痘疤淡化、脫皮過程,卻被眼尖網友抓包使用前後照片根本是同天拍攝,引起網友砲轟她造假、收錢寫廣告文。林哈妮貼文回應否認,稱「沒注意日期」,引發網友更大反彈。
部落客在網誌上評論產品時,是否必須說明有無接受廠商金錢或產品餽贈?代言部落客若有不實廣告引人錯誤,該負哪些法律責任? (文/ 田俊賢律師)
(一)台灣目前之規範:
立法院於2011年11月23日修正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後段、第五項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註一)
因此,針對有收受廠商報酬的職業部落客而言,部落客在網路上分享使用者經驗,一旦廣告不實,即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且民事賠償金額,是以收受報酬的10倍為上限。至於一般沒有收錢,純粹分享經驗的素人部落客,則無該條的適用。
雖然上述《公平交易法》修正案通過實施後,將部落客等素人代言,納入廣告不實的連帶處罰行列,但並未明文界定廣告代言的界線在哪,且並無強制要求部落客應揭露他們與廣告商之間的利益關係,因此會有模糊地帶產生。若是匿名發表文章又將之任意修改刪除,消費者如何蒐證舉發?
(二)消基會建議:
主管機關可仿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之「廣告推薦與鑒定使用管理指南」規定(註二),「部落客若是收取酬勞或類似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就視為產品宣傳,就必需揭露他們和廣告商之間的關係,若未依法揭露,最高可罰1.1萬美金」,來要求部落客於文章中確實告知民眾此篇文章為廠商合作關係,讓消費者可以選擇觀看與否,萬一發生爭議消費者也不會找不到該負責的對象。(參考消基會網頁~經驗分享?廣告代言?部落格薦證貼文僅38.5%完整明示!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1608)
(三)結論:
收取酬勞替廠商寫推薦廣告文章,其實無可厚非,不失為賺外快的捷徑之一,然而一旦接受了廠商的報酬或其他招待,你所評論或推薦的商品與服務,難免就會失去公平客觀性。尤其當《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文的廣告、代言薦證定義界定仍模糊不清、且未強制規定如何標示與廠商間合作的關係時,利益當前之下,部落客若欲代言接洽,建議您應慎選廠商,並於實際試吃、試用之後保持誠信原則來撰寫文章,並於文章處標明此是否為薦證廣告,切莫失去讀者對您部落格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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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註二】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於2009年10月5日公佈了新修正的「廣告使用推薦與見證指南(Guides Concerning the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並於2010年12月1日起生效。
該修訂特別針對商品服務使用心得做出規範,規範亦適用於社交媒體(如Facebook、Twitter及各種類型的部落格等具互動性的媒體)中之心得分享,未來在社交媒體對商品或服務所做出的各種評論,都有可能成為FTC管制的對象。
重點如下:
1.心得分享者若由商品或服務提供者處受有金錢或相當程度的利益給付,即非單純之心得分享,而有與廣告相同之性質。因此若有虛偽不實陳述的狀況,亦視為是不實廣告。
2.心得分享者必須揭露其與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利益關係,使其他消費者明瞭。
3.廣告中若有引用研究結果,而該研究機構為該公司所贊助時,廣告中必須揭露兩者的利益關係。
4.指南同時適用於談話性節目以及社交媒體上所為之心得分享。
而違反上述規定者,可能會依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法第5條(FTC Act Sec.5)之相關規定每次最高得處以1萬1千美元罰鍰。
(參考自資策會科法中心網頁~美國FTC修正廣告使用推薦與見證指南http://stli.iii.org.tw/ContentPage.aspx?i=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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