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將修法 明訂每三個月須公告管理費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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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將修法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為減少公寓大廈使用干擾、共用部分移交與管理費收支糾紛及共用部分二次施工等問題,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草案修正要點包括:一:為避免公寓大廈因不同用途混合使用、大小坪數差異過大或與獨棟透天建築物同屬一宗建築基地,導致日後相互干擾,增訂起造人得分區規劃管理組織。

二、為減低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因移交檢測內容、方式及費用的認知差距,衍生拒絕移交僵局,分別規定移交及檢測項目,檢測方式由雙方協議,檢測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三、限制管理費分擔方式及金額不得授權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訂定。

四、為減少公寓大廈二次施工,加重起造人該期間的管理維護責任。

五、為強化公寓大廈相關管理資訊透明化,規定至少每三個月公告一次公共基金、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並明定相關文件保存年限。

六、為避免規約草約內容約定不當,影響日後住戶管理,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起造人檢送之規約草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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