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房價、薪水與就業機會等現實問題,有越來越多的成年人,成為飛不出父母巢穴的「啃老族」!由此所引發的家庭悲劇,時有所聞,甚至演變成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

父母想要求成年子女離家自立更生,在法律上有無管道可循?

民法第1128條:「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依法院實務見解,父母必須證明成年子女已有謀生能力,無論有無穩定正職,只要能夠自謀生計,或有紊亂家庭秩序的行為,都屬於民法第1128條所謂的「正當理由」,此際父母可基於家長及財產支配的權限,訴請法院裁決將子女由家分離。
PosterMaker-1549004826655.png

【參考案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法院審酌小婷早已成年,並有大學畢業之學歷,當有一定之謀生能力,本無須依賴其父而能自立生活,自更無由要求其父必提供居住處所予小婷居住,父女兩造感情不睦已久,縱然勉強同居一室,亦難期盼彼此能藉此機會體察雙方之性格及就雙方嫌隙,建立良性溝通方式,從而其父主張依民法第1128條規定,訴請令小婷由家分離,即屬有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家上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法院認定小琪因受不了父親的鞭策管教,曾向法院提告父親傷害罪,致父親經法院判刑確定,且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父親賠償三十萬元,民事訴訟部分已成立訴訟上之和解。小琪既已成年並就業中,而兩造間又無父慈子孝之情,且時生爭執,已難和諧共處以營造幸福家長家屬之關係。從而父親本於民法第1128條規定之法律關係,訴請小琪由家分離,即屬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法院認定小蘭屬青壯年,有大學學歷,應認具有相當之工作與謀生能力,而得維持己身之基本生計。再依其父所提出之照片內容觀之,小蘭確將物品隨意堆放,致環境髒亂不堪,兩造間因共同居住相處問題迭有紛爭,致其父無法安穩生活,已違「家」以家長、家屬間誠摯相愛、互信互重為基礎,而營永久共同生活之圓滿、和諧及幸福之目的,益徵其父據此令小蘭由家分離,核屬有正當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39號家事裁定

法院審酌兩造為父子關係,父親現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僅能依靠政府發放之退撫金維生,而小翰正值壯年,並無任何不適就業之情狀,卻不僅未盡扶養父親之責,反係仰賴父親度日,完全不願外出謀職,顯已違「家」以家長、家屬間誠摯相愛、互信互重為基礎,而營永久共同生活之圓滿、和諧及幸福之目的,從而准許小翰離家。

 

【參考法條】:

◎民法第 1128 條: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民法第 1122 條: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民法第 1123 條: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民法第 1124 條前段: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

arrow
arrow

    田俊賢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