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聞,新北市永和區一名科技業徐姓前總經理,因不滿樓上鄰居製造噪音,竟自製三支「震樓神器」來個以牙還牙,讓它定時敲擊、問候鄰居,自己與家人則搬到新店區租屋。徐男卻因敲擊天花板聲響過大,惹來十一戶鄰居至新北地檢署提告。警方昨日發動搜索,查扣徐男自製的三支震樓神器,並拘提到案,依妨害自由罪嫌移送新北地檢署複訊後,檢方諭令以新台幣5萬元交保。

參考109.12.01自由時報:震樓神器擾鄰 科技業前老總被拘提

這類事情屢見不鮮,實務上受害者除了提告刑事強制罪之外,亦提起民事排除侵害、損害賠償訴訟,不可不慎!
 

【參考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
法院認定:被告確有從10655日起至1071224日期間內長期敲打住宅23樓間天花板製造噪音,持續製造機器敲擊聲,妨害影響告訴人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致告訴人三人均患有焦慮症、睡眠障礙症,遂判處被告強制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
法院認定:被告於106年至107年間,在系爭2 樓房屋內,接續以不詳工具及震樓機器,不定次連續敲擊系爭房屋23 樓間樓板,製造擾人聲響及振動,嚴重妨害原告三人居住安寧之權利。

是以,原告依民法第800條之1準用同法第793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不得在系爭2 樓房屋及該公寓樓梯間使用震樓機器等工具敲擊、製造喧囂、聲響及振動等侵入系爭3 樓房屋,並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三人各8萬元精神慰撫金,均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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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第793條前段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民法第800-1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第2項前段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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