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政部109.3.4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3838號函,原本一年一度應召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應疫情,社區可以暫時不召開,但等到疫情趨緩後,社區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於本年(109年)1231日前,至少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1,以符合本條例之規定。

再者,若有社區因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解任,且未召開或延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致無法即時成立管理委員會接續的情形時,則可依本條例第29條第6項規定,以本條例第25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若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

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03.25宣布,自即日起,室內超過100人以上、室外超過50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活動建議停辦,以減低社區感染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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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內政部於109.04.14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因應指引:社區管理維護、於109.04.03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均為社區管理提供因應之道,重要事項例如:
◇社區室內兒童遊戲室、多功能活動空間等公共區域,暫停開放使用。

◇室內100人以下、室外500人以下的公眾集會,可依據「能否事先掌握參加者資訊」、「活動空間之通風換氣情況」、「活動參加者之間的距離」、「活動期間參加者為固定位置或不固定位置」、「活動持續時間」及「活動期間可否落實手部衛生及配戴口罩」等6項指標,進行風險評估,若經評估活動性質具有較高風險,建議應延期或取消,或改以其他方式辦理。

◇社區服務人員應訂定健康監測計畫,並有異常追蹤處理機制;應訂有發燒及呼吸道症狀的請假規則及工作人力備援規劃。

◇社區管理服務人員、保全人員、清潔人員及其他經常接觸民眾之工作人員, 建議工作時佩戴口罩。

◇作好社區出入門禁管理,落實外來訪客登記作業,物流人員或外送員儘量設置集中地點進行貨品領取,避免人員出入頻繁不利防疫工作之進行。

◇若有住戶或社區服務人員發生症狀,請依下列建議處理:
1.安排發病者與其他人員區隔,保持室內 1.5 公尺、室外 1 公尺之距離,並要求其遵守咳嗽禮節和手部衛生等措施,並配戴外科口罩。儘可能提供特定之洗手間予患者,若無法如此,患者使用過後之洗手間應清潔消毒。
2.由固定人員給予照料,但這名人員不可是併發症之高危險群,與患者接觸時須配戴口罩及手套。在接觸患者或處理其廢棄物後,應小心脫下口罩及手套,並清洗雙手。
3.患者產生的廢棄物及使用後的手套及口罩,應以牢固的塑膠袋封好後再丟棄。

◇社區集會活動場所應有充足的洗手設施,並預先設置適當隔離或安置空間,如為室內集會活動則需確認環境之空氣流通狀態。

◇社區軟硬體防疫措施,應透過於社區公布欄、樓(電)梯間等明顯處張貼海報等方式,強化及落實衛教溝通,同時維持環境衛生及配置防護用品,建議針對公眾經常接觸的物體表面進行消毒,例如公共空間的門把、扶手、洗手間、各式觸摸式設備,以及擴音器和旋鈕、扶手、按鈕、空調出口。

◇集會活動期間,目前不建議所有參加之住戶與社區服務人員全面配戴口罩,但若住戶從事可能經常直接面對面接觸出現呼吸道症狀患者,或是其它須在人潮眾多之密閉場所工作者,則建議配戴口罩。

◇集會活動期間,入口處應備妥口罩及乾洗手液,並張貼告示,請有呼吸道症狀之訪客配戴口罩並使用乾洗手液,並與他人保持室內 1.5 公尺之距離。

◇發現疑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通報:
1)立即依訂定之應變機制處理及通報衛生單位,同時配合衛生單位進行疫情調查與相關防治措施,若發現未配合者應通報當地衛生單位或撥打 1922 請求協助。
2)考量活動形式、住戶參與人數與疫情狀況等,必要時,可與地方衛生單位討論後研判集會活動是否需調整、延期或取消,以防止群聚發生或疫情擴大。

 

【參考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6項: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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