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優加力公司主張,被告楊小姐為系爭5筆土地之登記名義所有人,前曾訴請原告應自系爭5筆土地其上之部分地上物遷出並騰空,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此已取得前案拆屋還地民事確定判決,並執前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在案。
惟系爭5筆土地之地上物即廠房為訴外人信誠公司所有,信誠公司前因營運週轉需求,同意將系爭廠房設定典權予原告優加力公司,原告業已取得占有系爭廠房並為使用收益之合法權源,而得妨礙被告原聲請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之請求,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當事人楊小姐遂委託本所田律師,為其答辯,爭取法律上應有之權益。
法院認定:原告優加力公司敗訴定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9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摘錄判決重點如下:
系爭協議書及系爭典權,均不影響前案系爭拆屋還地等事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本件並無系爭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被告請求之事由發生,故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核屬無據。
【參考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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