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決定死刑案件以後一律行言詞辯論 

一、最高法院在日前召開會議,決定從101年12月起,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且彰顯司法對於生命的尊重。首先於101年12月3日(星期一)上午10時,將就吳敏誠殺人上訴案件,進行準備程序(審前會議),其後將定期就死刑量刑進行言詞辯論。

二、因為被告有沒有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以及應該如何科刑,都影響被告的權益非常大。對於如果檢察官具體求處死刑的案件,因為關係著剝奪被告的生命權,判決確定執行後將會無法補救,為了讓量刑更加精緻、妥適,審判長可以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和量刑範圍有關的事項互為辯論,再由合議庭綜合全部辯論意旨,並且斟酌被害人家屬的意見,選擇最為妥當的宣告刑,達到罪刑相當的目的。

三、本案在本院第一次發回時已經指出:上訴人吳敏誠對於殺人的事實已經認罪,只是爭執量刑的輕重,二審沒有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上訴人的科刑範圍進行辯論,雖然沒有違法,但不適當。本案上訴人吳敏誠經二審判處死刑,本院審判庭基於對生命權的尊重,因而指定本件就死刑量刑部分進行言詞辯論。



 

參考~最高法院新聞稿:

http://tps.judicial.gov.tw/ms_news/index.php?mode=detail&SEQNO=10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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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俊賢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