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弱勢族群之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98年7月10日前之債務,可主張不負連帶清償責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日前接獲民眾申訴,其夫生前擁有某銀行多張信用卡,去(100)年11月因心血管疾病猝死後,銀行以其為附卡持卡人要求申訴人(僅有一張附卡) 依簽訂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對正卡人全部債務共新台幣(以下同)32萬餘元負連帶清償責任。案經本處協助,終獲銀行同意免除其對正卡所生債務之連帶清償責任,僅需負擔自己所使用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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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局前責成銀行公會函請各信用卡發卡機構自98年7月10日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修正「後」,新申請及原有附卡之持卡人對修正後之新增債務部分,無需再負連帶清償責任。惟依據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79次委員會決議,「屬經濟弱勢族群」之特定附卡持卡人,含失業、無薪假、重大傷病、單親或特殊際遇家庭及正卡持卡人之扶養親屬,發卡機構僅要求附卡持卡人負擔本身使用信用卡之債務,對正卡持卡人98年7月10日「前」之債務亦無需負連帶清償之責。


本件附卡持卡人確為單親,收入微薄且需負擔2位未成年子女之費用,實無力負擔額外之債務。因此銀行僅要求民眾負擔自己之卡債3千餘元,無須對正卡持卡人之債務連帶負責。


行政院消保處有鑑於此一決議,已實施3年餘,卻仍未能落實保護弱勢族群,故認有加強宣導之必要。
民眾如有前述之情形,可透過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臺北市中山區德惠街9號3樓 電話:(02)8596-2333真:(02)8596-2228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請求協助。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行政院網站(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保處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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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俊賢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