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民眾可以更方便提起行政訴訟,司法院推動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在現有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101年9月6日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正式上路!!!

 

◎所謂「三級二審」:
「三級」係指行政法院由上而下分為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二審」則指所有行政訴訟事件均經二審終結,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法律審。

 

◎以行政法院受理的事件區分: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第一審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二審(終審)為高等行政法院;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終審)則為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表示,89年7月行政訴訟二級二審制施行後,雖設有臺北、臺中高雄3高等行政法院,作為行政訴訟的第一審法院但花東地區及外島居民提起訴訟或尋求訴訟輔導,仍有不便。


為便利民眾訴訟,司法院推動行政訴訟制度修正,在「各
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換句話講,當事人起訴時,如果爭執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例如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補稅額60萬元,但納稅義務人只對其中補徵稅額25萬元部分不服;或是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規定,經裁罰金額在40萬元以下的事件,都可以就近在被告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同時,為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開庭時,將讓兩造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公開審判。民眾如果不會寫訴狀或有訴訟程序相關的法律問題,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也設有訴訟輔導服務,方便民眾就近諮詢。



要特別提醒民眾注意,目前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受理的交通裁決聲明異議事件,從101年9月6日起,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司法院指出,交通裁決本質上是行政處分,但以往因為行政法院並未普設,為便利民眾救濟,過去40多年,均由地方法院設立交通法庭,並準用刑事訴訟程序審理。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後,訴訟不便的因素已不存在,交通裁決事件應由具有行政法學專業的行政訴訟庭法官審理,而為便利民眾起訴,在交通裁決事件的管轄法院部分,除可向原裁決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外,也可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再者,考量交通裁決事件的案情,一般而言較為單純,如果起訴前還要先提訴願,程序冗長,恐怕會讓民眾望之卻步。所以,新法特別明定,當事人不服裁決,免經訴願程序,得逕行提起訴訟,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到起訴狀後,會先交由裁決機關重新審查,裁決機關如發現裁決有誤(例如測速器故障),則直接撤銷裁決,讓民眾權益能更迅速獲得救濟。另外,因本次修法將交通裁決事件由交通法庭準用刑事訴訟程序,改為由行政訴訟庭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理,修正幅度甚大,因此,在9月6日前,當事人已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提起聲明異議;或不服法院裁定,已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的案件,仍由原法院繼續審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101年9月6日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施行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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