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街頭,似乎常可看到某某商店高掛「跳樓大拍賣」、「全館結束營業」、「最後四天」等字眼,想說怎麼經濟這麼不景氣,一堆商店吹起熄燈號。但是,日子一天一天過去,咦?這家店依舊在街頭屹立不搖,而且「結束營業」的紅布條仍在風中搖曳,這是怎麼一回事?難道這店神奇的起死回生了?還是它的店名直接改成「最後四天」?(文/田俊賢律師)
出清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8月29日第1086次委員會議表示:黃政憲君即威斯特商行(下稱威斯特商行)於營業處所外刊載「結束營業 全店98 6/4 止」及「最後4天」廣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註一),爰處威斯特商行新臺幣5萬元罰鍰。(參閲101年8月29日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

 

 

公平會表示,對於店家這種刊載「結束營業 全店98 6/4止」及「最後4天」廣告,給人的印象就是將於101年6月4日將結束營業,全店98元,欲購從速,只剩最後4天。然經公平會派員於6月4日赴現場實際勘查,發現該營業處所外的廣告,又更改刊載為「結束營業 全店98 6/14止」及「最後11天」廣告,並未依前揭廣告6月4日結束營業,顯然與事實不符!這種為招徠銷售商品之廣告行為,與廣告所宣稱的內容並不符合,其差距已經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因此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不實廣告之規定,依同法第41條(註二)處該商店新臺幣5萬元罰鍰。

 

  

不實廣告如雨後春筍般冒出,躲在五光十色的招牌、網頁背後,親切的向您揮手致意,消費者可要睜大眼睛瞧個仔細,若發現問題,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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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
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
、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
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
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
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
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
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註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
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
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
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
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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