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到此新聞~【判決書當臉書寫 6頁有2頁歪樓在寫她

好奇之餘,開啟搜尋模式,終於找到此篇超另類的民事判決,該法官於判決理由第二大部分,以大篇幅文字暗指其與同僚間之私人恩怨,惟其引經據典、義正辭嚴的內容,卻與本案無關,著實令人大開眼界! 特節錄如下:

臺東簡易庭 107年東簡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壹、本案裁判:主要是簡述被告臺東扶輪社興建「老人康樂館」,越界占用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所管理之655之5地號土地,無合法權源,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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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院審判獨立之立場:(P.S 以下判決理由均與本案無關!小编彷彿置身於五里霧當中....)

1.「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為憲法第80條明定。湯德宗大法官釋字第769號解釋不同意見書(吳陳鐶大法官加入)「司法的獨立與公正乃法院贏得人民信賴的前提。『司法獨立』不僅指『外部獨立』--法官審判應不受外力(如政治)干涉,並指『內部獨立』--法官審判應不思迎合上意、配合當道。[頁17]」本院作成本件裁判期間,多次發生影響法官人身安危之情事,本院不受其影響,且藉由本次事件顯示我國之司法審判,已有能力排斥體制外之影響、打擾。

2.自稱係甲○○法官之父親及其父親之友人之人員(下合稱系爭人員。註:無法確知其身分,僅依其中性讀音呈現,非指本院任何同仁),近期於法官職務宿舍「圍牆內」,連續性持手機對於本件承審法官及法官家屬拍攝,致使法官(及家屬)不論自宿舍出門、或開車歸來,均遭系爭人員拍攝,在數位影片可能輕易散播之現代科技下,不僅將法官個資遭置於不正當方式外流之風險下;並以此多次、近距離拍攝之行為,對於遭拍攝之法官,造成心理之壓力。

3.本部分所指涉者,均是系爭人員,而無關本院同仁:此非法官與法官間之紛爭(勿進行不必要之解讀),而係系爭人員在職務宿舍圍牆內對於法官之騷擾,影響法官於職務宿舍之居住安全,且個資遭外流後,是否遭人濫用,已不能掌握,均致法官由人身安全之疑慮。上開拍攝騷擾方式,雖係一種暫時無實害之侵擾,但法官於職務宿舍圍牆內之起居細節遭人擅自錄影,倘若實害一旦發生,後果將難以回復。自局外人眼中觀之,可能是「拍一下而已」「也沒拍到什麼」「不會怎麼樣」,然而對於職司審判之法官而言,可能構成安全上之威脅。法官進行審判,其人身安全需要法院提供適當之支援,維繫相關場所之安全,以降低法官進行裁判時之安全顧慮。

4.法官於職務宿舍中遭打擾之嚴重性:雖尚不能確認系爭人員之身分,而系爭人員於宿舍圍牆內,從事種田等事,則職務宿舍之核心目的應加以考慮:法院職務宿舍,係供法官為執行審判業務,而毋庸顧慮其自身、配偶、子女之居住安全,盡其力而執行憲法賦與之責任;或是法官職務宿舍,係供「法官之家屬、家屬之朋友」作為退休後渡假、種田娛樂之用,甚至為了系爭人員之田園樂趣,不惜犧牲法官居住之安全性?系爭人員對於法官之騷擾,影響法官於職務宿舍之居住安全,持刀具、鋤頭在法官居住範圍內、未經法院同意下即任意開墾,隱藏對於法官人身安全之疑慮,而相對於系爭人員於職務宿舍內之田園樂趣,法官於職務宿舍之人身安全有優先保護必要。

5.張載《正蒙》〈誠明〉:「天所命者通極於性,遇之吉凶不足以戕之。」上開於住宿圍牆內遭人拍攝之騷擾情事,在客觀上足以令人產生心理畏懼,承辦法官以其作為社會一員之角色時,確因上開騷擾而於心理備感壓力,然而當作為憲法使命下之裁判者之角色而言,則無任何懼怕,所有體制外(甚至是攸關人身安危者)對於法官之影響意圖,均為本院排除,法官依憲法而體現司法獨立,在其形成判決法律見解之過程,自不受上揭騷擾所影響(本事件所涉及之法院於行政上對於法官之支援程度、法官人身安全之確保與審判獨立之關聯等,反映我國法治之體現情況,足以紀錄之)。

 

後記 : 原來該法官荒腔走板的行徑還不只這一樁,他在勞資糾紛民事判決中,悄悄置入對同院他法官刑事判決的批判,順便抒發他對該法院審判系統配置的高見,判決儼然成為他的私人創作園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勞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延伸閱讀】108.04.29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東簡字第211號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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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俊賢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