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有一對舅舅外甥因共犯竊盜玉石一案,遭新竹地檢署起訴,該名外甥(黃姓被告)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協助,而由本所田俊賢律師承接擔任其刑事一審辯護律師,為黃姓被告積極爭取權益,最終獲判無罪定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摘錄判決重點如下:

法院考量黃姓被告年幼時因大腦右側枕葉出血經治療後,腦功能受影響明顯,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為多重障礙(包含語言、肢體障礙),其陳述能力及認知能力顯然與常人有異,再經田律師聲請法院囑託耕莘醫院鑑定黃姓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況,耕莘醫院綜合考量黃姓被告之個人過去發展史與精神疾病史、精神狀態檢查、心理衡鑑,其鑑定結果為:「黃員因大腦動靜脈畸形術後導致精神病性疾患及中度智能發展障礙症之心理缺陷,以致邏輯判斷功能亦未足以對概念中之偷竊、說謊之意圖及後果有足夠認識,其於協助搬運之行為當下,並無法認知該行為屬竊取他人所有財物之舉動,亦無法辨識自身舉動實已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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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上開鑑定報告書之結論可採,再加上證人證詞,顯見黃姓被告之行為舉止確實與一般人有所不同,其認知及陳述能力顯然較常人為弱,因此法院最終認定黃姓被告協助舅舅搬運玉石原石時,確因精神障礙已達欠缺辨識其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而無刑事責任能力,應屬不罰(參考刑法第19條第1項),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諭知無罪之判決。

 

【參考法條】

◎刑法第19條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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