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某一柴犬飼主帶著柴犬前往天母運動公園散步,剛好米克斯犬飼主也帶著米克斯犬進入該公園,二犬對峙叫囂後,柴犬飼主竟當著主人的面,抱起米克斯犬往地面摔落,造成米克斯犬受有左後腿腳掌數處擦傷、肌肉軟組織挫傷。

米克斯犬飼主見狀,急忙阻擋柴犬飼主去路,並質問柴犬飼主為何要摔狗狗,另有2名路人持手機對著兩位飼主拍攝,柴犬飼主竟在公園內回嗆:「X你O」、「X」等語。

日前士林地院判決:狗狗受傷部分不構成毀損罪;國罵部分則構成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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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61號刑事判決摘要       

1.毀損罪部分:無罪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所謂「毀棄」係指毀壞拋棄,使全部喪失效用;而「損壞」則指損傷破壞,致喪失效用;另所謂「致令不堪用」係指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效用而言。查告訴人所有之米克斯犬遭被告摔落,固受有左後腿腳掌數處擦傷、肌肉軟組織挫傷之傷害,惟依前開病例簡述,該犬尚未有危及性命之傷害,亦不致造成其生理功能喪失,自難認其效用有何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情事,且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另外,被告或須面臨民事上賠償責任,或以動物保護法處以罰鍰之問題,但尚無法使法院對於被告形成確信有罪之心證。
 

2.公然侮辱罪部分: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被告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園,基於主觀上侮辱告訴人之故意,以「幹你娘」、「幹」字眼出言辱罵告訴人,均實有輕蔑、嘲諷、鄙視之意涵,此等言詞對於遭謾罵之對象而言,自均足以貶損他人名譽及社會評價,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已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聲譽地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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