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0月26日行政院院會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修正幅度高達8成。
「著作權法」修正後,將提升著作權人保護,有效遏止侵權,並適度調和社會利益,以保障民眾合法利用著作免受侵權的疑慮,並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與創意的加值,強化國家整體競爭力。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積極推動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建立友善的數位經濟法制,提升數位時代下我國優質的著作權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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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 無形利用權的調整
  1. 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不論是一般電視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平台直播節目,均屬於公開播送,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
  2. 增訂「再公開傳達權」:為提升著作權人的保護,新增了再公開傳達權,例如營業場所透過網路及螢幕設備播放影片,須向權利人取得同意或授權,這就是再公開傳達權。
  • 有形利用、散布權之釐清、調整表演人及錄音著作保護的權利:
  1. 釐清散布權、出租權、權利耗盡原則之規範。
  2. 為因應國際趨勢,本次增訂賦予如DVD等視聽物裡面的演員,可享有現行與灌錄CD的歌手有相等之權利。
  • 修正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1. 增訂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以因應隨科技發展,運用科技進行課堂教學之遠距教學以擴大教學效果之需求。
  2. 考量數位閱讀趨勢,增訂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得於適當要件限制下,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瀏覽。
  3. 對於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未經取得授權利用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問題,本次修正後,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僅須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無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並且針對民眾日常在公園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動,如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特別增訂了不用取得授權或付費即可使用,以符合民情需要。
  • 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強制授權:
    為促進文化產業發展,針對因年代久遠或其他原因以致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之著作,如果未能授權利用,將有礙於文化傳承與流通。本次修正後將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不明著作之強制授權規定移列至著作權法,並為兼顧時效,新增於審查期間,申請人繳交保證金後允許得先行利用之規定,以縮短申請人等待主管機關核准的時間。

     
  • 修正不合時宜之刑事責任規定:
    考量現行部分侵害著作權規定有6個月法定刑下限,可能導致情節輕微的案件面臨刑責過重的失衡問題。本次修正後,刪除該下限規定,由法院依個案衡酌,避免刑責過重的問題;另針對未經授權自國外輸入正版品後於國內銷售的行為,修正後不再以刑事責任規範;又未經授權而散布正版品之行為宜循民事途徑解決,除與散布盜版品之歸責性加以區隔外,亦較符合社會情感。

     
  • 增訂著作財產權之設質登記規定、修正法定賠償規定、修正邊境管制措施

 

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除有「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之外,還貼心製作「懶人包」供民眾下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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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俊賢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