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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網路上流傳一段備受爭議的影片,只見5歲的「鰻魚」一邊啜泣一邊對著鏡頭向媽媽「自省」,畫面引起正反兩面的聲浪。據這位迅速成為網紅的鰻魚媽自己透露,社會局已介入訪視,她也已經把影片下架,不再玩自省家家酒的遊戲。(摘自TVBS網路新聞)


這也讓我聯想到另一則新聞:根據《奧地利當地報》報導,一名18歲少女表示從11歲開始,父母親就在臉書上上傳一系列她的生活照,不論是坐在馬桶上,或是沒有穿衣服的照片,通通都被父母親分享至臉書上。此舉令她相當難堪,認為父母親的舉動完全侵犯個人隱私,期間數度要求撤圖,反遭拒絕,因此決定透過司法途徑對父母提告。
 

依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規定,兒童有隱私權和要求通信保密的權利,隱私權是不分年齡或階層的,而且它更是民主素養培育的重要指標之一。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3號解釋,對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有所闡釋。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媒體及任何人均不得報導、記載或公開揭露涉及保護性案件、刑事案件及身分事件等之兒童少年身分資訊,違反者除可能被處行政罰鍰外,行為人若是父母,亦可能因為涉及對兒童少年為不正當之行為,而列為保護案件中需要執行「強制性親職教育」的對象。 
 

目前兒少法第69條雖訂有對兒童少年隱私權的保護條款,但孩童的隱私被揭露,對孩童的生活、心情,可能產生極大的干擾,而當孩童無法以成熟的態度面對流言及情緒時,恐怕將對孩子造成永久的傷害。身為父母者,若將親子教育當作商業賣點,到底是教育了小孩,還是成就了自己?
 

愛孩子,請尊重他們的隱私,讓孩子有一個無憂無懼的成長空間。 

 

【參考法條】
◎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

「一、兒童之隱私、家庭、住家或通訊不得遭受恣意或非法干預,其榮譽與名譽亦不可受非法侵害。
  二、兒童對此等干預或侵害有依法受保障的權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3號解釋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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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俊賢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