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所長田俊賢律師受[桃園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之邀請,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換證回訓進修,於103年4月28日於公會教室,講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其相關子法暨近年修正重點,並與現場四十名學員,共同分享公寓大廈法律實例,在六節課的互動分享下,受到學員們的熱烈迴響。
 

課程摘要分享:

*如何對付惡質住戶?
(一) 自由時報103年4月26日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住在台中市「大鵬新城社區」的54歲李婦,長年從14樓住處丟出玻璃瓶罐,甚至人、狗的排泄物,都大剌剌往樓下扔,在地面行走的住戶隨時可能「中彈」,嚇得心驚膽跳;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的「惡鄰條款」提告,台中地院昨判社區勝訴,李婦必須搬出社區,住戶昨得知後鬆了一口氣。

法條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其中係指違反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二) 自由時報101年5月10日〔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敦化南路環宇通商大樓管委會,認為頂樓住戶設置印度神廟供信徒膜拜,影響住戶安寧,要求強制遷離,一審判管委會敗訴;但高等法院認為,已影響部分住戶安寧等權益,昨改判管委會勝訴;台灣高等法院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改判該住戶,即被上訴人臺灣舒瑞傑勝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於臺北市○○○路○段63巷7號20樓建物內,聚集不特定或多數人從事宗教活動,並不得供作宗教神廟、道場使用。

法條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上開高等法院判決主文命住戶不得聚集不特定或多數人從事宗教活動,並不得供作宗教神廟、道場使用,即是管委會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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