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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寓禁養寵物規定   立委提倡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放寬限制


現今養寵物人數與日俱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卻常有「寵物搭電梯,四肢不得落地」或是禁養寵物等不友善規定,立法院呼籲應是要求飼主做好寵物管理責任,而非用禁止方式,將提修法;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副組長表示,有討論空間。

立委表示,下會期將提案刪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但書規定,規範管委會不得以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寵物,並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提高虐待動物刑責,初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再犯則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副組長在會中表示,其實禁止飼養動物要用規約規範是種保障性條款,不能養寵物不是管理委員會說了就算,須開會討論,但目前確實很多社區規定不能飼養。

目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禁止飼養動物的規定依同法第23條第2項第3款需以規約明確記載,否則對住戶不生效力。而違反同法第16條第4項者,可依同法第47條第3款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而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各款規定,飼主對其所管領的動物應該提供適當的食物及飲水、活動空間及妥善的照顧等,同法第6條則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者可依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與會的寵物友善運動協會執行長表示,呼籲民眾與動物應生活空間共享、資源比例分配,以達族群和諧共生;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執行長則表示,處理寵物如排泄物等問題,應是提升飼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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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俊賢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