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通道堆放雜物可援用的法規有哪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禁止、第4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罰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屢勸不聽強制驅離

 

刑法189-2「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可否經由全體住戶問卷調查做成決議?
依據內政營建署95年7月11日營署建管字第0950034868號解釋函:「以問卷或決選單方式寄發各區分所有權人抉擇並回收方式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乙節,並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至三十四條之規定」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參照上揭規定,問卷調查僅能為參考之用不得作為會議之決議。

 

以上僅供參考,訴訟主張仍應以案件實際狀況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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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俊賢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